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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建議: 如果遺產仍由其他繼承人佔有,可以嘗試與對方協商,或在其他繼承人提起訴訟時,以「共同繼承人」身份參與訴訟,主張權利。但若對方拒絕承認,將難以透過訴訟強制取回。
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証明有限公司情況,包括註冊地址、註冊編號、股東、董事、議決書、註冊資本等資料;
繼承人有部分無法親自至大陸辦理,須委託其他繼承人、大陸人民或律師辦理時,該委託書等文件
有無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 若有遺囑,則需按遺囑內容辦理。公證處會嚴格審查遺囑的有效性。
若被繼承人在中國大陸境內留下存款,繼承人需至「存款金融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若被繼承人存款分別存放於多家銀行,橫跨數個地區,則各地皆需獨立辦理一次繼承公證。若委託他人辦理,需出具委託書,委託書本身也需經過公證程序。待取得存款繼承的公證書後,便可持公證書向金融機構辦理存款過戶。
台灣人繼承中國大陸遺產,需要同時配合兩地的法律規定。若被繼承人在數個省份、城市都有留下遺產,則繼承人又需分別前往不同地區來辦理繼承手續。在此情況下,一般會建議委任台灣與大陸兩地律師合作處理相關事宜,更能夠迅速有效的完成繼承程序。
大陸遺產繼承 取得大陸公證處核發的「繼承權公證書」後,你就有了在大陸處置遺產的合法權利。
中止效果: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如果發生不可抗力,時效會暫停計算。待障礙消除後,時效才會繼續計算,直到屆滿。
繼承大陸遺產,首先要確定被繼承人是否留有遺囑或訂有遺贈扶養協議,若都沒有的話,遺產依照法定繼承人順序來繼承。繼承大陸遺產不必申報遺產稅,沒有辦理繼承的期限。
有關內地-香港的跨境遺產繼承事務進一步資料,請參閱閆顯明律師的另一篇文章:《香港遺產承辦律師: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前文提到了大陸與台灣的遺產繼承順位有些不同外,關於遺產繼承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以下就來聊聊大陸遺產繼承有哪些值得注意的:
在台灣,遺囑不得違反「特留分」規定,若有違反,法定繼承人得主張「扣減權」,仍享有一定比例的遺產保障;但在大陸,因無特留分制度,遺囑內容可完全取代法定繼承分配方式。因此,若發生衝突,需視當地法律規範及遺囑效力進行處理。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是中港跨境律師會經常需要處理的日常法律事務。由於香港和內地的緊密聯繫,許多香港居民在內地購置有房產或開設銀行賬戶留有存款。 同時,一些香港居民最初從內地移民到香港來的,他們在內地還留有房產、銀行存款等資產。 香港居民去世後,其繼承人需要按照中國內地的法律程序辦理遺產繼承的法律手續,才能實現其繼承權,辦理遺產的轉名過戶。本文將介紹香港居民繼承位於內地的遺產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及法律問題。